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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 Incoterms )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 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瞭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 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 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 1936 年首次公佈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 名為 Incoterms 1936,隔幾年就會出個修訂版,目前最新的是第八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這些規則是因應當前國際貿易發展而制定。關於國際貿易條件,目前國際間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國際慣例有下三種:
(一) 國際商會貿易條件解釋規則( ICC Incoterms )
(二)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American Definitions)
(三) 華沙牛津規則( Warsaw Rules, 1928)

Incoterms® 2010”國貿條規。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版之國貿條規從原本的13條減為11條,亦即刪除DAF、DES、DEQ、DDU,但增加了DAT、DAP。 新版國貿條規分類為:
類型一、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規則:
EXW(工廠交貨條件規則) 
FCA(貨交運送人條件規則) 
CPT(運費付訖條件規則) 
CIP(運費保費付訖條件規則) 
DAT(終點站交貨條件規則) 
DAP(目的地交貨條件規則) 
DDP(稅訖交貨條件規則)
類型二、適用於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的規則:
FAS(船邊交貨條件規則) 
FOB(船上交貨條件規則) 
CFR(運費在內條件規則) 
CIF(運保費在內條件規則)

EXW - Ex Works (工廠交貨條件 + 指定地)
(1) 指賣方只須於規定之期限內,將貨物備妥置於工廠或倉庫內,等待買方接收即可。 
(2) 工廠交貨之後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即由買方負擔。
(3) 此貿易條件大部份使用於國內交易,少部份仍會使用於國際交易,若使用於國際交易,實務上仍由賣方安排出貨事宜,相關費用再透過船務代理代為付款。 
(4) 買方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
此 TERM為賣方負擔最小的義務,其定義為在賣方營業場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廠、倉庫等)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賣方無須將貨物裝上任何收貨的運送工具,亦無須辦理貨物輸出的通關手續,僅有提供協助的義務,倘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妥輸出通關者,不宜使用本規則。
 
FCA - Free Carrier (貨交運送人條件 + 指定交貨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CPT -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CPT貿易術語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CPT術語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後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承運人”是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如果還使用接運的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地,則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CPT 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賣方應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期間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並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 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
買方應注意到, CIP 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 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
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終點站交貨或目地港 + 指定終點站)
本規則為新版國貿條規新制定之,無論所選取的運送方式為何,都可以使用,如所利用的運送方式超過一種時,亦可適用。係指賣方需自負費用訂立運送契約將貨物 運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從到達運送工具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其負擔將貨物運至位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終點站,並在該處將貨物卸載的一 切風險。賣方對於買方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僅需依循買方要求提供其所需資訊。該終點站包含任何地方,無論是否有遮蔽,如:碼頭、倉庫、貨櫃場或航空貨物站等,賣方需要辦理貨物的輸出通關,但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義務。
 
賣方須負責
  • 風險轉移:賣方承擔將貨物交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之前的一切風險。
  • 費用負擔:貨物運抵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買方處置前一切成本及費用。
  • 貨物交付:賣方應於規定的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到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買方處置為止。
買方負責 :
  • 待貨物交買方處置後其一切風險及費用全歸買方自行負責。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指定目的地)
相當於Incoterms 2000之DDU條規,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到達的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其負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的一切風險,賣方需要辦理貨物的輸出通關,但賣方對於買方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僅需依循買方要求提供其所需資訊,賣方亦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義務。
 
賣方須負責 :
  • 風險轉移:賣方承擔將貨物交至指定目的地之前的一切風險。
  • 費用負擔: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交買方處置前一切成本及費用。
  • 貨物交付:賣方應於規定的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到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交買方處置為止。
買方負責 :
  • 待貨物交買方處置後其一切風險及費用全歸買方自行負責。
 
 
DAT / DAP 條件有兩點差異:
1.DAT條規須於指定終站卸貨後交付買方處置,DAP條規不須卸貨。 
2.倘當事人擬從前述終站將貨物運至另一目的地並由賣方承擔此段航程之風險與費用時,依據新版國貿條規之規定,不宜使用DAT條
規,而應使用DAP或DDP條規。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稅訖交貨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稅訖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
此 TERM賣方需負擔最大的義務,須在指定目的地,將已辦妥輸入通關手續仍放置於到達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賣方負擔將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地方的一切費 用及風險,並有義務辦理貨物輸出及輸入通關,支付一切出口及進口關稅(包含任何的加值稅獲其他稅捐)且辦理一切的通關手續,但對於買方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 務,僅需依循買方要求提供其所需資訊。因此 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妥輸入通關者,不宜使用本條件。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條件 + 指定裝船港)
僅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賣方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載港放置由買方所指定之船舶邊(如:碼頭或駁船上),當貨物放置在該船舶邊時,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即行移轉,買方自該時點起負擔一切的費用,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或保險契約之義務。貨物若裝在貨櫃內的情況,因賣方通常於貨櫃場就將貨物交給運送 人,而非船邊,因此並不適用此規則,應使用「貨交運送人條件(FCA)」之規則。
 
FOB -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條件 + 指定裝船/運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3) 適用於純船運 。
FOB 也稱離岸價,使用時通常為FOB……港(出發地),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並及時通知買方。 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不包括運費、保險費)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 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 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CFR - Cost and Freight (運費在內條件 + 指定裝船/運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 
(3) 適用於純船運 。
僅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賣方將貨物裝載至買方所指定的船舶上,或購買已如此交付的貨物為交貨。當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即移轉,但賣方 必須訂立或購買運送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及運費,惟不包含保險契約,亦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 義務。貨物若裝在貨櫃內的情況,因賣方通常於貨櫃場就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應使用「運費付訖條件(CPT)」之規則。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運保費在內條件 + 指定目地港)
(1)​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和保險費。
(3) 適用於純船運 。
此 TERM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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