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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出口

危險品出口(海運 / 空運) :

危險品從定義上來說就是與普通貨物不同的,需要採取特殊運輸方式和運輸條件的貨品。
IATA發行的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以下簡稱D.G.R)規定了可以運輸的貨物及相關的限制。因危險品在運輸途中潛在的巨大危害
性,它的規章制度和倉儲運輸都比普通貨物要複雜得多。下面將從危險品的分類、責任方、相關制度以及空運注意事項等方面展開討論。
 
危險品運送,出口商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 :

  • > 使用主管機關認可適當的包裝容器,包裝危險品。

  • > 依照包裝容器製造商之指示說明,包裝危險品。

  • > 包裝完成後,包裝上的標籤或標記應正確地黏貼並能清楚地辨認。

  • > 櫃內貨物應適當固定,防止運送時因外力而造成貨物滑動或毀損。

  • > 裝櫃後,貨櫃四面應黏貼正確的危險品標籤。

  • > 準備並提供危險品申報文件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 > 供緊急應變資料,以供危險品異常事件發生時使用。

  • > 應取得危險品各進、出口港運送允許之文件。


危險品運送審核訂艙過程 :

  • 提前一星期提供出口托單:托單上注明中文品名,箱型,危險品級別(CLASS),聯合國危險品編碼( UN NO.)。

  • 提前四天提供貨物的申報相關資料:
    1.危險品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危包證顯示資料應?報關資料
    2.危險品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不同品名應一一對應
    3.產品說明:中英文對照
    4.出口報關單(a. 核銷單 b.發票 c.裝箱單 d.報關委託單 e.出口報關單)

  • 備貨裝櫃。 確認提單 :

      危險品操作一定要提前確認,而且不是所有倉庫都能接;船東要確認,中轉港也要確認;危險品級別越高,運費越高。
      裝貨時要有海事局公安或消防及外理,裝卸公司業務經理等到現場監裝.
 
危險品運送,出口商應提供的資料 :
DECLAR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IN CONTAINER & CONTAINER PACKING CERTIFICATE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

  • VESSEL AND VOYAGE NUMBER ( IF APPLICABLE) : 船名 / 航次

  • PLACE OF RECEIPT ( IF APPLICABLE ) : 收貨地

  • PORT OF LOADING : 裝貨港

  • PORT OF TRANSHIPMENT ( IF NECESSARY) : 轉運港

  • PORT OF DISCHARGE : 卸貨港

  • PORT OF DELVERY ( IF APPLICABLE) : 交貨地

  • TYPE, SIZE AND NUMBER OF CONTAINERS : 櫃型 / 櫃號

  • NUMBER AND KIND/TYPE OF OUTER PACKAGES : 外包裝及件數

  • NUMBER AND KIND/TYPE OF INNER PACKAGE : 內包裝及件數

  • IMDG CLASS : 危險級別

  • IMDG UN. NO : 聯合國編號

  • IMDG PACKAGING GROUP : 包裝級別

  • PROPER SHIPPING NAME ( for “N.O.S" please specify the technical name) : 聯合國正確運輸品名
    PSN – PROPER SHIPPING NAME
    N.O.S. –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TECHNICAL NAME : 技術名稱 (俗稱), means a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ufficient to identify their dangerous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any proper
    name described in the IMDG Code

  • PACKAGE QUANTITY: GROSS AND NET WEIGHT IN KILOS OR IN LITRES G.R. WT, NT. WT) : 數量 – 淨/毛重(公斤)或(公升)

  • FLASH POINT ( FOR SUBSTANCE WITH FLAMMABLE HAZARDOUS RISK) : 可燃液體的閃點

  • LABEL/SUBLABEL ( IF APPLICABLE) : 危標 / 副危標

  • MARINE POLLUTANT ( IF APPLICABLE): 是否為海洋污染物

  • MPA ( IF CARGO IN TRANSITTING OR TRANSSHIPPING AT SINGAPORE) : MPA (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 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

  • SPECIAL REQUIREMENTS ( IF APPLICABLE) :

  • EMERGENCY CONTACT NUMBER AS REQUIRED BY REGULATIONS FOR EMERGENCY SOURCE INFORMAITON CONTACT : 緊急聯絡人/電話

危險品因性質特殊,且規範法令繁雜, 目前有關危險品之法規,一般依據下列兩種 :

  • 美國地區係依據美國CODE OF FEDERATION 49 (CFR 49)

  • 其餘地區則依據INTERNATIONAL MARIN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 CODE)


《IMDG CODE》《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係依照聯合國危險物運輸專家委員會「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之訂定,將危險品分為九大類,旨在統一標示,以利貨物之運送作業 :
 
1.爆炸物品 :

  • 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

  • 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

  • 會引起火災,並有輕微爆炸或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

  • 無重大危險之物品

  • 很不敏感,但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

  • 極不敏感,且無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

 
 
2.氣體物品 :

  • 易燃氣體

  • 非易燃,非毒性氣體

  • 毒性氣體

 
3.易燃液體物品 :

3.1 包括易燃液體(例如:某些塗料、清漆、酒精、粘合劑、丙酮、汽油)
3.2 粘稠物質(例如:油漆、清漆、生漆、膠粘劑、上光劑)

 
4.易燃固體 ; 自燃物質 ; 禁水性物質:

4.1易燃固體
4.2自燃物質
4.3禁水性物質

 
5.氧化性物質 ; 有機過氧化物 :

5.1氧化性物質
5.2有機過氧化物
(例如:氯膠鈣、高錳膠鉀、漂白劑)和能被明火引燃並迅速燃燒的有機過氧化物

 
6.感染性物質 :

6.1有毒物質
6.2感染性物質
(例如:砷、尼古丁、氧化物、農藥)和感染性物質(例如:病毒、細菌、含病毒的唾液、醫療廢棄物)

 
7.放射性物質 :

7.1 放射性物品(例如:鐳226、天然鈾、夜光粉、發光劑)
    按放射性大小分為一級放射性物品、二級放射性物品、三級放射性物品

 
8.腐蝕性物質 :

8.1 例如:硫酸

 
9.雜項危險物品 :

9.1 在運輸中會產生危險,但不包含在前8類中,可能會產生麻醉性、刺激性或其他性質而使旅客感到煩惱或不舒服的物品
   (例如:石棉、大蒜油、救生艇、內燃機、車輛、電動輪椅、航空救生器材);
9.2 充滿易燃氣體或液體可能放出少量易燃氣的物品
    (例如:聚氯乙稀顆粒、半成品聚合物材料);
9.3 固體二氧化碳(例如:乾冰、冷凍蔬菜、冰盒、冰激淩)
9.4 四磁性物質(例如:磁電管、未遮罩的永磁體、釹鐵錋)。


運輸危險品的包裝 & 標籤規定 :

除《IMDG CODE》《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另有規定外,危險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危險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取得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未取得定點證書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用於危險品包裝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物、容器必須由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除《IMDG CODE》《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另有規定外,託運人交付危險貨物於海上運輸時,必須註明其為危險貨物,以便於以任何方式從事該貨物運輸的人員識別,並給予必要之注意、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依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規定,危險品包裝上都應持久地標有內裝物的正確運輸名稱之標記,冠以「UN」之相對應的聯合國編號,也應加以標示。包裝上的標誌或標記應正確地黏貼並能清楚地被分辨。
就標籤大小的規格,除非因為包裝之形式與大小問題而只能黏貼較小標誌,則包裝上之標誌不應小於100mm×100mm。貨櫃上標籤的規格不應小於250mm×250mm,標牌下半部顯示類別號碼,其數字之高度不應小於25mm。
Packing Group 包裝等級
PGI 包裝等級I 高度危險品
PGII 包裝等級II 中度危險品
PGIII 包裝等級III 低度危險品


空運出口其包裝與文件要求及禁運特別叮嚀:
航空運輸中的危險品指的是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因氣壓及溫度變化、航行重的震動、空間限制等可能對飛機、生命、貨物等造成傷害的貨物,在交付危險物品予運送人之前,託運人(寄件人)須依國際危險物品運輸規則 (IATA DGR) 準備好欲交運之貨物,包括:
 
1. 危險物品辨識(Identification) : 選擇適當的專用名稱與聯合國危險物品編號 (UN/ID number - IATA DGR, Identification)
2. 危險物品分類(Classification) : 按照聯合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分類標準來分類
3. 完整的標示(Marking): 包含UN number, Proper Shipping Name, Name and address of shipper and consignee, andother required marking (IATA DGR, Marking and Labeling)
4. 完整的標籤(Labeling): 包含Hazard Label and Handling Label etc. (IATA DGR, Marking and Labeling)
5. 符合規定的包裝方式(Packing)  : 使用IATA規定的包裝 (UN Specification Packaging Conforms with Packing Instruction)。
6. 正確且齊全的文件(Documentation) :
 危險物品申報單 (DG declaration form至少3份,必須要打字並簽名)
 空運提單 (Air Waybill),
 商業發票 3 份 (Invoice x 3),
 裝箱單 3 份 (Packing List x 3)
 
責任方和禁止空運的危險品 作為承運人 例如:航空公司,負有判斷(識別)、分類、包裝、標記危險品的責任,及製作標籤、填寫檔(例如:填制托運人申報單)和保留檔(我國規定至少保留1年)等;作為運營人及其代理人 (包括地面操作代理人等),例如:貨代公司、機場貨站),負有收運、倉儲、裝載、貨物破損的檢查、資訊提供(對機長,雇員,旅客,收運處等)、報告、檔保留、培訓(定期進行學習)等責任; 作為貨主(例如:貿易公司、化工廠),負有安全交付、提供必需的證明材料等責任。
 
★ 禁止空運的危險品主要包括三種類別:
一、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運輸的危險物品,指提交運輸的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可能發生爆炸、危險反應、著火或產生危熱量或放出有毒、腐蝕、易燃氣體或蒸汽的物質,如九大類別裏的爆炸品、毒害品。
二、經豁免的危險品,指有關國家豁免,雖然其特徵屬於禁止航空運輸但仍可進行航空運輸的物品,如感染性活體動物。必須在以下兩種情 況下才可豁免:其他運輸工具無法運達的緊急時刻,或者危險品的不及時運輸會影響公眾利益。
三、隱含危險品,如緊急航材。
 

增強包裝問題是空運安全性的的關鍵問題

按照不同等級,危險品選擇相應的包裝等級。所有危險品包裝件必須具備四要素:運輸專用名稱;UN編號;托運人名稱和地址;收運人名稱與地址。如需要用UN包裝工具,必須購買合乎資格的包裝生產商製造的包裝。合資格的生產商都已獲有關機構授權生產,而它出售的UN包裝工具都已通過一系列技術指令裏規定的測試。每個空運危險品用的UN包裝工具都有類似 4G/Y145/S/99/NL/VL823 的標記。如無法肯定UN包裝工具是否可用作空運危險品包裝,應向包裝工具供應商或生產商取得一份UN包裝工具測試報告以作為鑒定。
 
<危險物品相關資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址 (飛航安全/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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